事件一
事件一、中国女游客在巴厘岛旅游遭性侵
【事件描述】
五一期间,中国女游客同父母跟团赴巴厘岛旅游。在某个自由行之日,跟南湖国旅合作的当地地陪给出了几个(游玩景点)方案后,带领游客赴某海边BMR活动中心游玩。负责带领游客的摩托艇教练开摩托艇载本事件中的女游客到荒岛浅水区进行侵犯,女游客反抗失败而被性侵。根据中国驻登巴萨总领馆的通报:该嫌犯目前已被警方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即将按司法程序移交当地检察院及法院进行起诉和审判。
南湖国旅客户服务总监在电话采访中表示,是事件中游客自己要求导游介绍景点的,导游帮忙叫了车,但并没有亲自带领其过去。
【事件讨论】南湖国旅作为旅行社,在此次事件中是否负有责任?
安律解答
[关于自由行]
如果当天不是自由行,而是由游客自由安排行程,并且旅行社方面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那么如果发生游客被侵害的情况,旅行社可以相应免责。
但自由行之日是作为旅游团旅游安排中的一部分,大家有可选择的项目,并由导游带领前往。此处的导游不区分旅行社的导游或是当地的地陪导游,因为不论是谁陪同,该陪同都是作为此次旅游整体服务中的一部分,法律上要求其在此过程中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所以,对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危险,不论是项目正常开展中的危险情况,还是特殊如遇到坏人侵害的情形,旅行社都要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推荐景点]
通过视频中的事件描述可知,游客是由当地地陪导游带去景点的,此为南湖国旅认可的事实。从描述中的“介绍”两字我们可推知,南湖国旅与当地导游应该有着合作关系,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赚取差价,由此我们就能确认南湖国旅为责任主体,而不是其所声称的协助维权的角色,其不能将此次责任完全推给当地地陪导游。
但如果游客是通过询问路边或海边的老大爷,按其指的路去哪里玩,结果途中被侵害,那老大爷(只要不是故意指路歧途)是没有责任的。
事件二
事件二、老人人肉占车位
【事件描述】
借老人人肉之躯在停车位紧俏的地段提前占位,致使排队等位的前面车辆不能停车,而要让给后面的老人家里的车停靠。
拓展联想一:
北京市对私装地锁规定处以不高于五千元的罚款,实际由交管或城管管理。
拓展联想二:
居委会有权利安排车位吗?
居委会是民间自治组织,没权利安排车位。对于车位,其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车位的物权是所有业主共有的,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物业仅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具有有限的管理权,而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比如物业想将部分道路划为车位)需经2/3以上权利人同意。
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注:《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网友问答
问答合集
【解答】从法律上看,父亲对两个儿子给钱的行为属于赠与,对于已经交付的赠与,除非遇到重大疾病、生命垂危等极特殊情况,法律不支持要回。”找后老伴“的事由,不在法律支持范围内。
但是,作为子女理应体谅、孝顺父母。若担心父亲要钱是受后老伴的影响,怕她另有所图,也应同父亲商量着来,以避免受到诈骗等问题造成损失。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答】因为此举动并不符合生活常理,所以即便有一天双方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要求该网友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对于各自的主张都要进行举证。即,无论是姐夫主张的赠与法律关系,或是该网友可能主张的该笔款项是借名存入或是其为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双方都要各自举证。如果该网友没有合理解释,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
若最终认定姐姐账户中的钱是该网友借给姐姐的,那么姐夫作为姐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进行偿还。
【解答】这个是购房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据我了解,在“京十五条”中有规定,如果没有购房资格,即便出于家庭成员的赠与也不能过户。所以,除非受赠人具有购房资格,才能将该房屋过户,否则只能待父母百年后,依继承获得该房。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称“京十五条”)(十):
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小编注:该会议纪要为市高院民一庭召集市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对“京十五条”可能涉及的几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讨论后形成的纪要)
当事人依据房屋赠与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可以参考适用本纪要相关内容。
【解答】举例:如果我说把德胜门城楼卖给您,您会跟我签约吗?
显然,您很清楚德胜门不是我的,必然不会同我签约。
放到该问题中,清楚知道签约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必然不该签约啊!虽然父子是近亲属关系,但父子的权利都是独立的,不能混同。
但是签约人无权处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要看具体的证据。如果该签约人同时无授权委托书,则其同时构成无权代理。该网友若是看到了儿子拿出过写着父亲名字的委托书,但实际上并非父亲本人签名,事后证实父亲不知情,网友善意购房,不了解实情。可以争取认定为表见代理。即,相对人(该网友)善意无过错,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且其已经进入装修,可以主张对方理应对此知情。
如果认定为表见代理,那合同应继续履行,网友不吃亏。
如果不认定为表见代理,那么该合同虽然有效,但由于权利人没有追认,合同无法履行,则应由谁签约找谁维权。那么该网友不仅可以要求退还购房款,对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因为相信自己对房屋的所有,而通过装修提高的房屋价值)也可以主张,从而基本可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寄语
一到夏天,按律师行业的规律,诉讼案件会比较多。因为夏天人们容易冲动,这种冲动包括行为上的冲动和签合约等经济操作中的冲动。虽然律师是我们的职业,但在此也不希望大家因为冲动打官司,望各位遇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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