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母亲走失二十载,遗产继承是否发生?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RTV科教频道2022925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申请宣告死亡、拆迁房款继承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9月25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走失人口

案件经过
本次参加调解的是走失人员的姐姐裴女士和儿子王先生。据王先生所说,他的母亲在走失前就已罹患精神疾病,现在突然出现的大姨裴女士则要他认定母亲的去世,这让王先生难以接受。
王先生告诉我们,虽然自己无法认同母亲死亡,但母亲的确已经走失二十多年。而提及母亲之前的种种际遇,他更是难掩激动,王先生认为,大姨家在之前的拆迁中,为了多得到政府补贴将母亲接走了,但是对于自己没有行为能力的母亲从未给过应有的关怀。关于母亲分到了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的事情,王先生此前一无所知。直到法院作出判决后,王先生才知晓。
而已经取得五分之四产权份额的大姨裴女士,为了使房产权利完满,希望通过补偿王先生,以到属于王先生母亲的分之一的房产权利。


图为:王先生的大姨及母亲获得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

王先生自父亲零九年过世以后,便一人生活,至今单身。虽然他本人对于母亲的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的权益愿意继承,但他对母亲的感情很深,即便母亲已经走失20多年之久,他依旧不愿上报死亡。

调解嘉宾对此表示理解,但同时也提醒王先生想要实现权利,就必须要有所作为。调解到最后,大姨裴女士提出了20万元的一口价补偿,而王先生也表示愿意接受。能够调解当然是好事,但是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呢?

安律分析

安翔律师认为,首先,按照调解团队做出的调查显示,双方所提出的数额(二十万元)从市场价来说偏低了。就算房价是二百万,五分之一也不止二十万。已经得到拆迁房款五分之四的裴女士,并没有权利插手别人家内部的事情。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允许王先生如此处置其母亲应当享有的份额。在尚未宣告走失人员死亡的情况下,王先生即使是作为代管人也好,亦或者作为亲属也好,是没有权利放弃走失人员的利益的。假设房价200万元,王先生母亲的五分之一份额应当是40万,王先生是没有权利只要20万元的。

安翔律师表示,王先生目前还没有宣告他母亲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视为王先生的母亲还健在,王先生则是其母亲的监护人,王先生可以替母亲处置财产,但不可以放弃母亲的权利。王先生母亲应当享有的份额,按照市场价推算,处于40万—60万之间,王先生只拿20万相当于最大额放弃了母亲的利益。

如今王先生想要拿到母亲继承份额的处置权,就必须走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当宣告王先生母亲死亡成立的时候,还需要有一个生效的判决文书,有了这个文书之后,对于财产的处置权才属于王先生。

案件后续
几个月后,为了解事态进展,节目记者再一次联系了王先生。王先生表示,他基本上已经完成了手续的办理,大姨裴女士的儿子也一直都在帮忙办理。从原本的相互抵触到如今的相互配合,从原本的断了联系,到如今的找回亲人,我们为成功的化解纠纷而欣慰,也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每个人都能越来越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