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共享还是窥私癖的现代化?

       近日,一款名为“水滴直播”的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多地学校的课堂直播画面,参与直播的学校涉及多个省份,引起舆论热议,记者上网搜索“水滴直播”,点击“教育”一栏,发现许多课堂的直播间没有要求注册账号等条件,点击即可观看,虽然画面质量不高,但依然可以看到课桌摆放的物品等等。对此,有家长认为这能让他们见证孩子的点滴,亦有家长担心会出现安全隐患。        

       不论是赞同、质疑或否定,大家各执一词,像这样的把课堂上一举一动放在网上,多多少少让人有些担心。不仅是学校,直播平台上选取的都是实景摄像头,大街、酒馆、小区,很多网友感叹,这一幕与电影《楚门的世界》里如出一辙。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益。(即个人隐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这个概念,在咱们国家的法律当中,只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有这样一个名词出现,但没有更具体的界定。通常理解为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

 【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网络摄像头的拥有者是否有权自主上传?】 

       如果被拍摄空间属于一个纯粹的公共空间,不具有任何范围上可界定的概念,比如大街马路谁都可能来,也不受限制,这种空间摄像头的管理者就可以授权其他信息平台使用;        另外一种是范围内有其他法律主体(自然人),则需经过被拍摄者的许可,比如对着他人的窗户拍摄,拍到对方室内,类似狗仔队似的模式,实际上这种模式在法律上是很明显的侵权。 

【如何看待网络舆论观点?】 

观点:全面下线不可取,区分对待才是真        

       直播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不能一概而论,就现有模式而言: 

       1、针对特定对象:如幼儿园安装的摄像头,仅对所有家长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家长们是同意的,浏览的受众也是有限的,相当于加密直播。 

       2、公众传播:在被拍摄者知情且允许的情况下,不需讨论;另一种情况是出现在镜头下的被拍摄者毫不知情,不能仅仅认定其作为公众场合便可任意直播,比如大街小巷的监控录像,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查看,个人不能随意调取的,即司法机关对于隐私权是有实际保护的,故不能在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公众的状态播发出去。 尽管无孔不入的监控视频直播令人担忧,但对于科技的发展,并不仅仅是叫停或关闭平台,并不足以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需要通过科技的升级和法律的完善来发挥其优势,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