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终审判决公布之日

       社会热议的辱母案其实是当下社会问题的一次集中的展示,貌似极端的结果其实也只是每天都仍在发生的无数类似事件中的必然。换句话说,诸多问题不解决,再次发生也仅仅就是一个概率问题。那么,生效判决是否可以让本案引发的正义之辩有个让人满意的结果呢?安律说法儿先从判决书说起。


按照判决书所示的法院查明事实,事件发生始末存在无数个机会可以阻止最终一死两重伤一轻伤一五年的结果。


   

       于欢家人借款100万,月息10%。什么概念?——年息120%,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9%。当事人为何铤而走险?小贷公司为何蓬勃发展?正常条件下的贷款为何无法完成?这些问题恐怕是金融业的管理者需要回答的问题。讨债者撬锁闯入于欢家住宅,于欢家报警,警察到场告知去法院解决后离开;讨债者第二日将房屋内东西搬出,于欢家再报警,警察再次告知去法院解决后离开。——无论中外古今,无论住宅的所有权制度设定,家的概念都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最低范畴,所以英国有“风可入雨可入国王不可入”,美国有“私人领地,闯入击杀”,中国有“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咱们的警察在公民住宅被非法侵入的情况下,只因为事出有因就可以两次将加害人推到法院之后扬长而去?更何况这个因还是非法高利贷。加害人仍在加害,被害人仍在被害,民警却两次到场后离开,这样让被害人如何对依法自保拥有信心?之后发生的悲剧中,警察出了屋,被害者便认为是处警完毕准备离开,遂搏命也要跟随警察,这一切就都不难理解了。

      悲剧发生过程中,非法讨债者公司聚集多日、非法拘禁、生殖器侮辱、头部摁马桶、缩颈阻止被害人跟随民警离开、多人逼近围堵阻止警察解救——非法讨债者的所有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前提即“正在发生的行凶”“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安律不再妄议。但我相信,生效判决并不能完全平息辩论,无论法律圈内外。


       如果一个法律的适用连法学专家、专职律师都各执一词,那么如何让老百姓遇到相应问题时可以正确适用?“行凶”和“严重”这两个划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词汇却因少了应有的细化产生了无法判断的结果,也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变成了随意裁量。

      老百姓读不懂的法律是没法被真正遵守的,相比之下,也许无法可依基础上的公序良俗反倒更能让老百姓抓住内心的正义,这不也正是于欢防卫过当案在民间就变成了“辱母案”的根本原因吗!善良群众希望行善良之事的时候,却被缺位的立法搞乱了心中的善恶观,这不能不说是比本案更大的悲剧。
      悲剧已然发生,希望正义之辩能有超越案件本身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