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调解室》:内部婚约不可规避对外债务


案件经过

黄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现已再婚组建新家庭。因女儿出国留学需提供担保,在房产证上加了前妻的名字。黄先生一直强调,所谓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前妻名字,只是为了女儿的留学担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予!为保万无一失,他还和现任妻子签下协议,对亲生女儿和前任妻子也做了保证!殊不知,黄先生所要面对的也并非简单的夫妻家事,还有更多的利害关系,在背后牵扯不断!他们后续生活该如何建设?

案件分析

安翔律师针对本案做出了以下讲解:

  1.  安翔律师指出,仅从协议签字本身无法核实文书具体撰写人;若该协议确实是黄先生与现任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仅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明确房产“借名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房产不发生实质性产权变动,仅为办理留学担保借用前妻姓名。该协议在不涉及外部争议时,具备相应法律效力,仅产生借名合同的约束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2. 若本案不涉及法院强制执行、不损害案外人权益,该借名协议可正常履行;但一旦涉及案外人追偿或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产,法院将优先依据物权登记信息认定产权归属,涉案内部借名协议通常不被首轮执行程序采信。黄先生虽可就房产实际归属提出执行异议,但此类异议能否被法院采纳存在不确定性——若允许所有婚内财产执行均以内部协议对抗物权登记,将违背物权公示原则,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3. 涉案借名担保协议存在诸多细节瑕疵,且本案并非简单的夫妻家事纠纷,背后牵扯多方利害关系,需结合物权登记、借名合同、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梳理各方权利义务。

  4. 安翔律师就夫妻间产权做了详细的法律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