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赠与房屋未过户,如今是否应办理?

在BRTV科教频道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我所主任  #安翔律师 受邀房屋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老人丧子与媳妇生活,后随小儿子生活叔嫂闹矛盾》(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节目)
案件经过

母亲张女士两个儿子儿子在2001年因意外去世,而老伴也在2013年离世。老伴离世后,老人一直跟大孙子一起生活,直到2017年才被小儿子张先生接走,在被接走赡养的四年里,张先生对母亲也是十分的孝顺。然而,就是这样母慈子孝的两个人,近日里,却闹起了别扭。

这一切,还要从大儿媳史女士说起。早年间,张女士的老伴曾经分得了一套位于琉璃井东街的两居室楼房。根据当时的市值,这套房子值20万。针对这一处住房,家里也早早进行了分割,而且有了定论。据史女士表述,她与婆婆及小叔子张先生早在2008年,就公公名下的这套两居室签署过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这套两居室的住房,由史女士支付给小叔子15万元,随后,该两居室归史女士的儿子所有。在协议达成后,史女士如约向小叔子支付了15万元,他也给史女士写了一份收据。


图为史女士与婆婆张先生签署的协议。

调解现场,小叔子张先生还提到了一场在天坛南里的拆迁。这次拆迁发生在2017年,被拆的房屋是史女士已故爱人单位分的房子,当时史女士争取到了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初衷,史女士将一居室赠与了张先生。张先生拿到钥匙之后,就将房屋出租了,不过他随后却提出质疑,认为一居室登记的名字既不是自己也不是母亲,而是侄子(史女士的儿子),这让他产生了深深的不安感。

如今,史女士想将孙女的户口落在琉璃井的房屋住处,但遇到了阻碍。据其表述,在琉璃井的房子中最早有公公、儿子以及侄女(小叔子张先生的女儿)三个人的户口。公公去世后,年纪稍长的侄女便自动变成了户主。因此,史女士孙女的落户一事,就必须经过侄女的同意。张先生解释说,上户口的事,跟自己女儿同不同意关系并不大,因为侄子户口也在这里,其女儿要上户口,应该不用经过户主就能办。史女士一切的说辞不过是为了再次变更户主所找的借口而已。史女士称,相关人员告诉她,要想让孙女上户口,就必须让史女士的儿子是户主,这样孙女才具备和户主的关系,而孙女上学时,学校才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孙女。

如今张先生也是左右为难,一方面他真心为女儿的未来考虑,另一方面,又得面对来自母亲和大嫂的压力。如此为难的局面,他到底该作何打算呢?早年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而饱受争议的一居室是否能落给张先生或者他女儿呢?

安律分析

安翔律师认为,就琉璃井张家父亲名下这套两居室的争议而言首先这个协议是张先生本人签署的,因此有义务保证这个协议落实其次从法律上看,老人的孙子和孙女情况有所不同,孙女在房屋的分配上不具有任何权利,而孙子因其父亲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孙女无权对这套房子提出主张;最后,就这份协议本身的效力来说,考虑到老爷子当时已经没有行为能力了,连字也没签,见证人又只有一个,实际上作为遗嘱来讲是无效的,起码老爷子那一部分无效。但是,作为分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这份文书里体现了一种协议的性质,比如文书还不能光看上面抬头写什么就是什么,需要看里面内容,在这份文书的内容上,各方权利人全都到场了而且全部签字,并且依照协议内容执行。如果张先生想要不承认这份协议,那就不能拿史女士支付的15万元。

关于一居室,安翔律师认为,无论是对于张先生还是史女士,维持家中曾经的约定是最好的方法。从史女士的角度来讲,无论哪件事情实际上都体现了一种情分;从母亲张女士的角度来讲,老人在尽可能的把各方的利益做好,能衡平,能说服史女士去让渡出一些利益;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理解母亲与史女士这份苦心,琉璃井的房子还是由史女士和儿子享有,其他各方的人都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张先生也应说服女儿将户口迁出,同时对于由于大哥先于父亲去世产生的其可得的继承利益也一并放弃。而史女士履行赠与承诺,将在第一时间为张先生办好过户登记。

调解结果】现场调解结束后,史女士带着儿子,张先生带着女儿,与他们八十五岁的老母亲,一起来到调解室,完善了这份一家人期待已久的协议书,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这个家庭会重归和谐与幸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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