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安置房的拆迁利益,应如何分割?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RTV科教频道2022年6月21日、22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安置房的拆迁利益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接下来一起来看本期节目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21日和6月22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姐弟意难平(1)》、《第三调解室:姐弟意难平(2)


案件经过

参加调解的是聂家姐弟,聂家20年前拆迁,当时为了多争取拆迁利益,小弟家刚出生的儿子也落户到了这里。这个看似不打紧的操作,却为姐弟俩如今的矛盾埋下了隐患。如今,小弟以儿子的名义提出自家应该享有拆迁安置房的部分权益,这个要求成了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二姐聂女士表示,自己和弟弟之间签有1001号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弟弟并未将钱结清,501号房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她希望能够将两者的权利和利益相互抵消,即协议中未结清的钱款用来实现居住权的变现。
小弟聂先生表示,501号房如果不能实际居住,就按照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转为经济补偿。

安律分析

在询问聂家姐弟的诉求及详细情况后,安翔律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聂家姐弟之间的房屋交易和安置房的居住权是两回事,一个是买卖法律关系,一个体现的是共有的拆迁利益分割的关系。让渡买卖合同中的权利来代替拆迁中小弟儿子所享有的利益,这两者之间缺乏桥梁,除非有书面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安翔律师认为,居住使用权变现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补偿是比较合适的,相当于对4万多的房屋购买优惠进行十倍的利益返还。不能按照六分之一的比例计算,因为六分之一相当于是按照产权算的,拆迁时的六个户口指标并不等于各占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翔律师表示,对姐弟二人的纠纷有两个解决思路,第一个是二姐在取得租金的前提下,一个月给小弟1000块钱的租金损失补偿;第二个是一次性买断,拆迁安置房购买用小弟儿子的户籍,多占了15平米优惠购房政策,大概是便宜了4万多块钱。由于房价上涨以及小弟家对房屋享有用益物权且有法院生效判决支持,本着息诉止争,姐姐给弟弟40万,即十倍的经济补偿。
案件后续
对于调解团队给出的方案,姐弟二人并没有接受,仍坚持各自的立场。调解团队表示调解方案可以保留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内姐弟二人认同方案,想签署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调解团队愿意继续帮助拟定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林丽宁 杨雅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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