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父亲生前“出借款”的追回

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4月26日、27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就两姐妹关于父亲生前“出借款项”引发的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看看本期节目,揭晓其中的谜团吧



案件经过

参加调解的是一对胞亲姐妹,她们目前的分歧源于一笔父母生前的外借款。

妹妹表示,父亲生前,姐姐曾与父亲有过金钱往来,姐姐里里外外共借走父亲50多万元,并且还给父亲签下了借条。如今,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这笔债务不能就此作罢。
问及借条情况时,妹妹表示,父亲告诉她,姐姐把借条撕掉了,但父亲没有明确说不满意姐姐的行为。所以,虽然妹妹主张这笔钱是借款性质,但是却无法提供关键性证据。

对上述钱款的来龙去脉,姐姐给出的解释是:这笔钱实际上是父亲的投资,父亲投资商铺共50多万元,自己只是这项投资的经手人。自己也没有写过“借”字,字条上写的是“给”字,内容大致是父亲把钱给姐姐,让姐姐去办理承租商铺的相关事宜。不过在安翔律师的追问下,姐姐承认父亲投资的摊位后续的确拿到过一笔30万元的补偿款,这笔钱如今在姐姐的手中。

安律分析

通过妹妹的表述我们看到,姐妹两人最主要的一个争议,首先是50万元钱款的性质。
妹妹主张这笔钱是借款,自述姐姐给她看过一个父亲的字条,写着证明说是我自愿给的,与他人无关,落款是2016年3月8日。但是没有给她看原始的字条,只是拍了照发到手机上查看的。同时表示她有借条但是被姐姐给撕掉了。显然,妹妹目前就是没有证据的状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来说,妹妹无法证明5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
而姐姐表示50万元是投资,就此,也仍需核实很多信息。
总之,对于父亲与姐姐发生资金往来,双方都没争议,关键是背后的法律关系。如果父亲是与,姐姐就不用还;如果是借贷,姐姐就需要还。
在调解团队的进一步询问下,妹妹拿出一份父亲留下的遗嘱:
“我是房屋所有权人,老伴已经去世,现在就只有两个女儿。现在年事已高,所以立下这个房屋方面的遗嘱。去世之后,房屋马上卖掉。除去赋税,剩余的钱两个闺女平分。然后包括卖房的一些事情,都由两个闺女共同商量办理。
这份遗嘱对房产分配说得相对清楚,但是这里面牵扯到妹妹提供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因为母亲已经过世了,父亲不能代替母亲去做房产分配。不过,遗嘱里也确实没有提到借款的事情
关于父亲50多万元的性质是投资还是借款,姐妹争执不下。对此,安翔律师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先不说这个钱到底是什么性质,今天分割的时候姐姐也表态了说愿意多给妹妹一些,咱们就【愿意多给多少钱】进行一个商议。然后,如果未来打官司到法院,咱们可以算一笔账:首先,妹妹打的官司肯定不是打父亲摊位所得30万元补偿款的官司,而可能会是要求姐姐返还父亲给姐姐的50万元,而且,如果确认被继承人父亲有一个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妹妹作为继承人是可以代位要求偿还的其次,如果50万元是父亲出资的,投资的摊位档口也是父亲的,那么摊位从2012年承租到2015年左右腾退,中间三年里,这个摊位档口应该是有经营收益的……所以妹妹如果打官司的话,可不止50万元的争议。

据此,安翔律师希望把双方的争议进行控制,建议在补偿款的范围之内商议,让姐姐多出,让妹妹多得一点。

案件后续

调解团队建议姐妹俩不要再追究50万元钱款的性质。双方可以根据父亲的遗嘱内容,重新协商遗产分割比例。在其他财产均分的前提下,姐姐把父亲投资摊位的30万元的补偿款分出15万给妹妹,妹妹也别再追究父亲生前工资卡的事情了。这个方案有利于姐妹放下过去的症结,是财产分割问题的良好方案。最终在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姐妹二人在“第三调解室”的现场握手言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