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止审理——安翔律师接受中新网采访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接受中新网的采访,对备受舆论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今年6月22日清晨5点,杭州蓝色钱江高档小区18楼一住户家中发生大火,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不幸殒命。经查,公安机关认定是人为放火刑事案件,该户保姆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曝光后的一段时间里,关于高楼层消防安全问题、保姆甄选机制等问题也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两项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透露,莫焕晶在该雇主家中从事家庭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窃取家中财物。

  经依法审查,7月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并于8月21日提起公诉。


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对判决有何影响?

  根据开庭前一天媒体的报道,林生斌称,他已决定放弃对莫焕晶的民事赔偿,只求法庭能够从重判决。

  林生斌代理律师也对媒体表示,放弃民事赔偿有利于法庭从快审理这个案子,一旦有民事赔偿的话,法庭要考虑到底有多少损失,要怎么赔,所以速度就会比较慢,被害人对法庭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严惩嫌疑人。

  那么,林生斌的唯一诉求是否真的能在庭审时起到影响呢?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认为,被害人放弃民事诉求对量刑“有可能起到一定影响力”。他对中新网记者分析说,“在这件案子中,被害人以一种非常决绝的方式拒绝赔偿,斩断了被告人希望通过取得谅解得到从轻处罚的想法。”

  不过,安翔律师表示,法官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定,首先要考虑定罪,其次才是如何量刑,被害人一方的态度与定罪无关,对于量刑的影响力也有限。

保姆狱中悔过

  ——会否影响量刑?

  开庭前有媒体披露,莫焕晶在杭州看守所里给林生斌写了一封道歉信,她在信中表示,“如果我死了能让你好过一点,我真的愿意立刻去死。”

  “被告人表示自己有悔过的意愿,可以用很多种方式,比如,哪怕被害人不提,她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充分表态说自己非常后悔。”安翔表示,尽管被害人不提,被告人仍可以做出赔偿的努力,完全按照法律上的规定甚至高于规定去做出赔偿,以求从轻判决。


保姆称“没想杀人”

  ——会否导致杀人动机不足?

  记者注意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莫焕晶是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提起的公诉,未涉及所谓故意杀人罪。

  安翔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对罪名做出了释疑,他介绍说,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犯罪中的一种,这类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一种侵害,无需对特定的某一个人起了杀意。

  “你只需要知道,你放火的行为本身不仅有可能烧死这家人,甚至也可能烧死更多人,但你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最后也果然发生了,所以说被告人是否对这家人有特定的杀意,不会对判决有什么影响。这件案子最终造成了他人死亡,肯定是要从重处罚的,但是不是判死刑,判了死刑还要看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两年执行,这些是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地方。”安翔进一步解释说。

       然而,就在公众关注庭审进展的过程中,被告人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根据杭州中院通报,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

  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決定休庭。


管辖权到底谁说了算?

  就本案而言,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实质上被告律师认为,包括杭州中院在内的杭州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中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不利于他的辩护,进而希望通过异地或者提高管辖级別来解決。

      杭州中院在通报中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通报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