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小叔子领走抚恤金,还说嫂子婚姻无效?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11月19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小叔子领走抚恤金,再婚嫂子法庭告状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11月19日播出的《庭审纪实:小叔子领走抚恤金 ,再婚嫂子法庭告状

当事人于女士今年61岁,2015年8月,她的丈夫老秦因病去世。可单位给的11万余元抚恤金却被丈夫的弟弟秦先生给领走了。在丈夫老秦生病住院期间,于女士借了不少外债用于治疗,为了要回丈夫的抚恤金还债,她多次联系小叔子秦先生,可对方根本就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于女士把小叔子秦先生告上了昌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抚恤金11万元。
然而,在庭审现场,被告秦先生的代理人却表达了对死者老秦与于女士之间婚姻关系不认可的观点。
原来,老秦曾经是于女士的姐夫,2004年于女士的姐姐去世以后,无儿无女的老秦提出了收养于女士的女儿小于的建议,老秦和于女士也尝试过走收养程序,但总是失败。于是在2011年,出于方便将女儿过继给老秦的目的,于女士和秦先生办理了结婚证。
据于女士所说,自申领结婚证,到老秦去世,于女士和老秦都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而且于女士的女儿小于在工作后也一直都在支付赡养费用。
被告秦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于女士并未与老秦共同生活,二人的婚姻为“假结婚”,老秦生病期间的支出也都是老秦本人承担,还提出了要求于女士搬离老秦生前的房产的要求。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和房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本案中的情形,又是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呢?


安律说法


安翔律师解释,在老百姓的口中或者观念中,可能存在“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因为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人不一定是为了结婚生子、或者不一定是为了共同生活和情感原因而结婚。而是出于如买车、买房,或者本案中解决户口的原因而结婚。但是从法律上讲,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婚姻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不看动机,看意愿。

这是什么意思呢?法律讲究的是必须要审查做这件事情是否出于双方的自愿,而无需审查你们双方自愿的动机是什么你为了什么结婚?为了什么离婚? 这不是民政局的责任,也不是法院的责任。

所以本案中的一方当时提出来说,“我认为他是假结婚、我认为他就不具备什么感情”这并不是能支持其主张的一个理由。因为结婚是只看意愿不看动机,在没有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那么他的结婚登记由民政部门依法作出,就是有效的。相应的法律权利也是随之而来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无视这个结婚登记去认为它是无效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非继承案件。因为继承是对于遗产进行的继承,而遗产一定是死者生前所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取得时间是生前。而本案所说的抚恤金也好,或者丧葬费也好,是基于死者过世而给到家属的钱 ,所以这笔钱并不是死者生前所得,因此也并不是死者的遗产。但是,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可以将该性质财产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同时也会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如果说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还建在,那就不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小叔子就会丧失相应的分割权利,这就是为什么他希望从根本上去否定案涉婚姻的一个原因,但是案情恐怕不像他想得那么简单。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杨雅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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