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老人不慎摔伤,村委会要担责吗?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5月1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老人不慎摔伤,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5月1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老人不慎摔伤 村委会成为被告

村委会代理人崔书记表示,老人摔倒的台阶是当年治理工程时修建的,是别人修的,具体是谁,他也不清楚。这处台阶修建后是没有护栏的,村民受伤后,村里也找不到责任方,所以就赶紧修建了一个护栏。“但是台阶不是我们修的,我觉得我们没有责任。”另外,书记还表示,老人有精神疾病,在受伤问题上,监护人也有一定责任。
老人的儿子作为其代理人,在开庭时表示,老人只是有抑郁情况,但是平时生活可以自理,如果不是台阶问题,她不会摔倒受伤。因此,坚持要求村委会承担责任。

老人摔倒的台阶图(护栏为村里事发后增加的)

安律说法


村委会对辖区内的村子承担着什么职责?

因为在农村没有物业,村委会代行城市居委会的管理、服务的职能。在辖区之内,村里的公共设备、设施,村委会不能指望着村民自己去修缮、维护。所以村委会有管理、修缮的义务,发现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这个案件再次告诉我们,群众的安全无小事。本案的事故就发生于村里的公共设施之内,就是村里面的道路。这个道路是有台阶的,而且台阶比较陡,周围又没有可以扶的把手和护栏,因此造成了老人的受伤。为什么公共建筑的质量会有很多额外的法律上的标准、国标的加持这些要求?因为必须要合规,才能排除或者降低事故率。

安翔律师认为,从目前案件所展现出的情况来看,建设方、施工方都已经无从查证,村委会作为管理和服务方,对村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其实际上没有做到这一点。
【案件后续】法院最后确认被告村委会应该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根据责任划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有危险系数的台阶时有高度注意义务,故判决原告承担损失的70%,村委会承担30%。最终,被告村委会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急救车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营养费损失共计4872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林丽宁

责任编辑 张希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