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新车出门就坏,维权只能靠爬车顶了吗?

第四季 合同篇

第28集  新车出门就坏,维权只能靠爬车顶了吗?


【小德的烦恼】

小德最近买了辆新车,没成想刚开了六个多月,发动机就坏了,于是他想找店家重新换一辆车,但是店家却说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换新期限了,只能给他换个发动机。

这提议倒也是个办法,可是小德心想,这发动机一换,车辆就有了重大维修记录了,未来转手也无法卖个好价钱了况且我买这么个大件儿,换新期限只有六个月,也太短了点吧!
小德不想妥协,还想再争取,他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今天我们演绎到小德身上的这件事,其实就是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女车主坐奔驰车顶维权的热点事件。那么,事件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您懂了吗?今天我们来说一说。
如果一方在履行合同没有按照约定的情况下,汽车厂商、4S店所提供的产品有问题,小德怎么来维权呢?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小德作为受害的这一方,可以在维修、换车、退车中作出一个合理的选择。
那么,问题来了,大家在购买类似轿车这种大件商品的时候,通常会签一个合同,合同中也会有相关的约定。
比如小德这件事情,合同约定六个月以内可以退车、可以换车。但是这事儿发生时,已经六个月零一周了。这时,当消费者找到店家时,店家通常会说:“咱们的合同是签字了的,你就应当遵循合同的约定内容。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还能不能找店家要求退车、换车?
这里有一个“格式条款”的概念,什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是一部分商家为了重复使用、方便起见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意思是,您选择签,就要按照这条款的内容;或者您可以选择不签走人,这就叫格式条款。
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很容易做出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设置。那么,这时《民法典》就来拯救咱们了,它约束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采取某些行为。比如条款必须要公平、合理,而且不能存在过度不合理、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这样的条款。
像今天这个案子,小德买的汽车是一个常年使用的大物件。刚过去六个月,核心部分就受到损坏。那这种情况下如果小德换了发动机,一定会造成车的价值的明显贬损,这种贬损显然不是消费者的过错。那么,如果商家不承担责任,这个锅就只能由消费者来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商家严格地要求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六个月,那这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合理地限制了对方的权利,降低了自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条款无效之后,咱们就可以回归到《民法典》——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据合理的方式,要求退车或者换车。

当然希望大家在买这种大件商品的时候,不像小德这么倒霉。但如果出现类似的情况,您就按照咱们这一期内容进行维权。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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