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律才能护佑生命——甘肃白银山难法律责任分析

甘肃白银山难
——活动组织者应依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连续几天,噩耗不断,甘肃白银在比赛中发生山难,我们首先向死者默哀,然后来谈谈我个人对事故责任的看法。

百公里长度的山地马拉松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和挑战性,相信组织者在选手参赛前对此也有提示,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组织者免责、参赛者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自担其责呢?

我不这么认为。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说的是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伤,如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则导致他人伤害者免责。法律同时明文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不适用于组织者,活动组织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山难中,虽然极端天气非人力可控,甚至难以预测,但在极端天气已经开始发生的时候未做应有保障救援,可能是导致山难的重大因素。从目前曝光的片段信息分析,可看出以下几点:

1、未及时终止比赛 
比赛开始时天气已开始恶劣,到达连续攀升一千米海拔区域时,极端天气已经显形。此时,应预见到比赛条件可能已不具备,如果能在此时决断,终止比赛,则不会发生山难。
2、保障、救援准备不足 
部分赛段处于无人区,车辆运输困难,但这些赛段正是赛事组织者最应设置保障救援点的地方,车辆无法实现,可通过人力、畜力完成,不能无视参赛者安全,用生命去赌博。更不能让一纸免责协议免除了应有的保障救援义务。
3、赛事路线选择不合理
如果客观上无法保证参赛者安全,无法及时实施救援,则此路线可能从根本上不适宜进行比赛。毕竟,这是一项民间赛事,并非专业探险活动。
4、应急救援不力 
发生山难之初,救援安排不到位、力量不足、方式无法满足救援需要也是山难如此惨烈的重要因素。
目前甘肃省政府已成立调查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如果我分析的情况查实,组织者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同时要对死难者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此事对后世有所警示,我们对自然要敬畏,对自己要珍惜,组织活动需要谨小慎微、如履薄冰!

法律规定

《民法典》

一千一百七十六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七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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