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点评小区玻璃坠落砸车的物业责任

在BTV科教频道2020年11月30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高空坠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件经过
前不久,北京丰台某小区刘先生的爱车被楼上坠落的玻璃砸到,造成车身损害,而事发时刘先生的爱车正停在其每年花费1200元租的固定车位之中。
据刘先生描述,自己停车位的上方属于楼道(公共区域),从一层到十二层每层都是玻璃,玻璃几乎都已老化破损,却没有人对这些摇摇欲坠的玻璃进行维修、管理。
刘先生曾在车辆第一次被砸时找到过物业公司,但是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露面。更让他生气的是,还没等到物业公司的答复,自己刚买不到一年的新车又被砸了一次。刘先生再次通知物业公司,希望其可以换掉楼道里老化的玻璃。可是物业竟然只用胶条粘住玻璃就潦潦处理完毕。刘先生对物业的态度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安律解读
Q1:在这起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安律解答:物业公司是一定有责任的,当然咱们以最后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有一个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司法解释,对高空有坠落物体这种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形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建筑物的悬挂物、设施设备,如果发生掉落,肯定是要由这个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来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机构必须要履行他的职责,在其位就必须要谋其政。人民群众每天冒着被“空中轰炸”的风险、每天生活在不安和危险中,这显然不是法律支持的方向。因为今天砸的是车,明天就有可能真的砸到人。
物业公司明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完全有可能参照相关规定,按照刑事责任去论处的。所以物业公司千万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继续放任危险的存在,否则最后可能要承担一种超出其想象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现在在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其实下了很多功夫,包括背街小巷的治理,是在这些小区中、小街小巷中,尽可能地划出一些安全的停车位。这是从整个城市规划和人民群众需求的角度去进行解决的。但是这绝不代表老旧小区就可以让人民群众承担头顶上的风险,这是两个问题。
Q2:在事发小区内,规划停车位的管理公司是否对刘先生的损失有责任?
安律解答:如果其明知道这个地方确实有掉落风险,而仍然在此处设置停车位,那么他在此也有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法院也可以一并处理。也就是说,按照他们过错程度的大小和比例,让他们来分担相关的赔偿。
案件后续
开庭当天,双方没有调解成功,法官宣布休庭。2020年11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事发楼的管理服务单位,在明知公共楼道区域玻璃年久失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刘先生的车辆两次被砸受损,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公共安全是居民对小区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管理服务单位应当进一步增强管理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小区公共安全倾心尽力,克服推脱现象,避免小区内公共安全事故赔偿。据此,赔偿原告刘先生车辆维修费一万八千五百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潘红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