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私拿夫妻共同财产的妻子

胡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共同携手经历了十八年的风风雨雨,感情甚好。但是最近,因为钱和房,两人产生了矛盾。
今天选取安翔律师在2020年12月5日、6日BTV科教频道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的视频,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为大家进行解读。

剪取视频来源:2020年12月5日、6日的第三调解室《再婚妻子私自拿走55万 丈夫把妻子锁在家中一周》《 再婚夫妻为房归属信任危机 现场解开心结重归于好》
胡先生自述,他和王女士结婚后,金钱、账户都交给了妻子保管,可没过几年,一件出人意料的事情就发生了。
2005年,两人结婚四年多后,胡先生无意间发现家里账户上少了2万元,在他的追问下,王女士才说出这2万元是她私自拿了。胡先生让妻子写下保证书,保证再也不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账户中的钱。
时间转眼到了2019年,胡先生要从账户中取钱,但妻子迟疑的态度让他产生了疑虑。这一年的中秋节,胡先生带着王女士去银行时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这些年妻子竟然私拿了55万元。胡先生对钱的去向毫不知情,这让他十分恼怒。这些钱究竟去了哪里呢?
在节目现场,胡先生提供了一个字条,记录了王女士挪用钱款的数额。在安翔律师的询问下,胡先生说该字条是其女儿所写,记载着王女士私自拿了55万,并且王女士认可这个金额。
节目中,胡先生共提出了三个想要解决的问题:钱、生活和房子的问题。
那么房子和生活问题又是什么呢?
胡先生提到的生活问题是2017年的时候,王女士认识了一个男子,因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言行,受到其威胁,被索取2万元,否则就将二人的关系公之于众。王女士无奈之下于当年7月又从账户中私自拿了2万元给该男子。胡先生知晓后立即报警,但是警方要求胡先生提交相关材料,胡先生很是不解。
对此,安翔律师解答:王女士与该男子的联系仅是通过微信,在微信记录灭失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的敲诈勒索行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立案确实有难度。
关于房子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几年前,王女士在通州的娘家拆迁,王女士分得了安置房一套。但是王女士在没有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就把通州的房子出卖,将所得钱款206万元全部借给其姐姐购买位于大兴的一处价值286万的房产。
经安翔律师询问得知,这286万元中不仅有卖房所得的206万,还有私自从胡先生账户中拿的18万元,另外的62万是王女士儿子借来的。胡先生认为大兴这处房产应当过户到王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节目现场,安翔律师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其一是王女士补足房款,将该房屋从姐姐手中购回,并完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操作,则房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在王女士姐姐拒绝卖房的情况下,将206万元及18万元的借款收回为夫妻共同财产。胡先生对两个方案都很认可。
而对于王女士,问及其是否愿意把房过户到自己名下的问题,她表示需要跟姐姐商量商量。但是由于商量过程太长将影响家庭纠纷的解决进度,安翔律师建议她限定一个期限,并提议以三个月为限,在过年前将事情解决。尽早解决问题不仅能给胡先生一个安心,也给王女士自己一个安心,给二人的婚姻关系一个安心。
听取了安翔律师建议的王女士表示会尽快完成过户,如果过户不成,就把买房的钱拿回来。
调解至此,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愿意共同解决问题,二人重归于好。
此事也启发大家,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不论是法律还是人情,都期待夫妻之间以真诚相待,有什么问题都要携手面对、共同解决。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潘红 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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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