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离婚协议能否按合同编规定处理?

第四季 合同篇
第7集 离婚协议能否按合同编规定处理?

【小翔的烦恼】
小德和小翔要离婚了,两个人共有两处房产,每个人名下登记了一处。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未来双方互换房产,并且为对方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
可是离婚后过了很久,双方都没有办理相应的手续。直到有一天,小翔收到了小德的一纸诉状,要求她先为自己办理过户。
小翔有些疑惑,自己应该先为小德办理吗?如果办理之后,他不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怎么办呢?为此思虑良多。小翔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这一次,借着小德和小翔的故事给大家讲的这个案例,其实是我们实际工作中办理过的一个案子,因为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我们还是以小德和小翔作为主人公来讲解。
原来的《合同法》实际上只是调整合同纠纷,并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问题,比如婚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问题,是不可以按照《合同法》来处理的。
但是这一次,《民法典》在进行合同编的编写时,对此处进行了重大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464条,除了一般的合同外,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比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方面的协议,只要没有可适用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就应当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进行执行。
这将会带来一种什么样的不同呢?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小德和小翔约定了双方互换房产应该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只有你给我过户、我也给你过户,同时进行,才能体现对双方的一种公平原则。这在原来的《合同法》、现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是如果只强调其中一方的义务,你先给我过户,我给不给你过户无所谓,或者我不要求法院开庭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发生。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民法典》之前,那会儿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手就会有点抖。为什么呢?
因为原有的《合同法》中明确有这么一条说,涉及到人身关系协议不适用本法。那就能不能直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解决呢?显然不能!只能用公平原则这种模糊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但是现在的《民法典》就很清晰了。如果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那我就按《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参照进行执行,就可以按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这种方式来判。
所以,只是允许小德让小翔先来过户房产是不行的,法院要同时一并解决。只有这样,两人过户房产的问题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的解决。
《民法典》施行后,将更强调大家在处理婚姻家事问题,包括其他人身关系问题时,要秉承意思自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
也就是,你说了的话,你得遵守。

相关法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潘红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