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群主组织去登山,参加活动,风险自担?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18集 群主组织去登山,参加活动,风险自担?

【小德的烦恼】
小德加入了一个户外群,群主不定时会发布一些出行活动。这天群主发了一个通知,召集大家周末去爬山,小德报名参加。
在登山过程中,走在前面的小王踩掉了一块石头,刚好砸中了小德的脑袋,当场血流不止。小德要求小王负责,可是小王说,同意出来玩就说明你已经默认自甘风险了,而且我又不是故意的,我不赔。
小德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这个小王看来是跟小德犯冲啊,他们两个人在一起参加活动,经常发生事故。不过也正是得益于他们的这点事故,我们才能有机会给您解读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在这个事情中,貌似可恨的小王说得还真没错。因为登山这个活动,尤其是登野山的这种活动本身,确实是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
小德和小王一块在群主的组织下参加了这次活动,虽然他们都是参与者,而且小德被小王踩落的石头砸破了头,但是,小王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且小德在参加活动的时候也理应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所以他因此去找小王赔偿,确实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对于活动组织者,也就是这个群主,可就另当别论了。近几年,群主的风险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以前,当群主是好差事,现在则是既要发红包又得担责任。从这个活动来讲,群主虽然可能是免费组织的,但是他仍然是活动的组织者,要受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所以,在这个事故中,参加活动的群员受了伤,作为参与者,他们之间确实是自甘风险。但是群主是组织者,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说的是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但是我个人对这个不能说没有一定的看法。因为对于民间一些免费的公益性文体活动,虽然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都让组织者和所有的商家、经营者来承担一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恐怕也有失公允。如果这样的一种标准被大家坚持下去,会不会就没有人再敢组织这种哪怕只有一点点风险的、有可能发生一点点事故的文体活动了呢?这样是不是对于大家丰富自己的业余生活不太有利呢?
也许大家可以期待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这种收费的和免费的组织活动区分开来,这样就能让大家虽然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但是也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文体活动。
算上这一期,【自甘风险原则】的内容我们已经做了四期了,因为它是一个很重要的新规定,而其中又有很多不同的可能产生争议的点。所以我们围绕这一条,针对不同的着重点给您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您日常生活和法律上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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