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丨关于法定免责、法定减轻

危险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防卫吗?
防卫造成的损害,该怎么算?
紧急情况下,该不该救人?

救人后的损害谁来承担?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讲师安翔律师为您带来解读。

接下来介绍的是一组法条,说的是【法定免责和法定减轻】的一些情形。

通常,侵权责任法规定需要“负责”的情形,即什么情况下,你要如何负责、怎么赔偿。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所做的是正当行为,也会导致责任的承担吗?如果是正当行为、干好事儿,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就一定不会有相应的麻烦吗?可能不完全是。但好事儿还干不干?好人还能不能有好报呢?这就给大家提出了很多的问题。

这些年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使其确实到了一个不得不明确、必须明确的程度,否则这个社会、这个法律到底弘扬什么、打击什么,搞得大家有的时候都有点晕了。

所以咱们来看看民法典在这部分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178条是一个整体上的规则,说的是免责和减轻规则必须法定,可不是大家能一拍脑门儿的。那由什么法来定呢?总结一下:

不可抗力免责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正当防卫免责、防卫过当减轻

第181条讲的是正当防卫免责、防卫过当减轻。这一条非常类似于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而它的这个标准也基本上是主客观相一致的一个原则,也是遵循刑法类似的规定来的。大家都知道刑法中有一个谦抑性,什么叫谦抑性呢?
就是能不动用刑法,就不动用刑法。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不动用刑法就不需要解决或者就不能去解决,那这时候,能够用处罚较轻的法律,比如说用侵权责任法去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解决行政问题。

这一条说的是,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这一条中,我们又看到了“适当补偿”这个词,也就是连民事责任都不必承担,而仅作适当补偿。
大家可以体会到从“赔偿”到“补偿”,从“承担”到“适当”、“相应”,这样的一些词经常会在侵权责任法中出现,体现了由重到轻的一个指向性。
“可以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这块大家还可以注意到,它有一个什么描述呢?刚才正当防卫中也提到了,紧急避险中也有,叫“不应有的损害”,什么叫“不应有”?他的潜台词是,有一些是损害是应有的,有一些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什么意思?
在正当防卫情况下,一个人过来打我,为了防卫他,我拿手一挡,他打我的这只手骨折了,这是一个什么行为?
我是正当防卫行为,他有没有损害?有的,他骨折了,但他的损害就是应有的损害。换句话说叫“活该”,活该的情况下,法律不维护。
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一个小姑娘过马路没看车,过来一辆大货车,这个时候,一种选择是飞奔过去,抱着小姑娘跟她一起牺牲,但是我还年轻,还没想牺牲,于是我飞起一脚把她踹过马路,小姑娘摔了一个八级伤残,但是她活下来了,小姑娘有没有伤害?有。应当的吗?应当的。为什么呢?
紧急避险就是牺牲一个小的利益去保全一个大的利益,这就叫成功的紧急避险,是合法的紧急避险。我踹了她一脚,我还被评为见义勇为了,这个就是在“应当”与“不应当”之间的这种措辞上的玄妙之处。


“见义勇为免责法”

“见义勇为免责法”,这是我给它起的名。这次的民法典在第184条也写道: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会看到,紧急避险有“不当”的情况,正当防卫有“过当”的情况,虽然都要减轻处罚、减轻赔偿,但他也是要赔偿的。
而自愿的紧急救助行为,直接就是一句话,不赔。所以我觉得这就是非常明确的一种法律导向,希望大家能够更多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