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警应采取强制措施——安翔律师点评高铁霸座

事件回顾:

继高铁座霸孙赫事件后,又一旅客高铁霸座视频在网上热传。据网友爆料:2018年9月19日,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一名女子在永州上车后,原本票是过道座,但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并找各种理由拒绝回座。面对列车安全员的好言相劝,非但不知悔改,反而态度更加恶劣。无奈之下,列车工作人员将本该坐在该座位的女乘客安排到隔壁车厢靠窗座位,霸座女子一直霸占着座位直到在广州南下车。视频一经曝光,广州铁路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处理。

警情通报:
        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我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20日,铁路客运部门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将该旅客信息记录铁路征信体系中,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该旅客将自公示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此前,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就“座霸”孙赫事件第一时间接受了中国新闻网记者的采访,明确指出面对高铁霸座现象,乘客可以将这种情况反映给乘务员或乘警后,乘警应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或者处罚。乘警如果消极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而且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扰乱秩序的占座乘客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惩处。
       事发三天后,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也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高铁"座霸"孙赫事件刚刚过去一个月,高铁又现的霸座女,对此安翔律师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

律师说:
       安翔律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是可以处罚两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可以拘留,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可以考虑加重它的处罚。上次这么沸沸扬扬的事件之后,看来这种情况还真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之前咱们的执法力度是相对偏弱的,不仅要在事后加重处罚,在事中同时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的处置程序应该是第一次就是告知你坐错地方了,第二次就是警告你必须马上离开,回归自己应有的座位,第三次马上就要强制了。乘警是为了维护秩序的,这时候秩序已经被破坏了,他有这个职责对他的秩序进行恢复,对这个人进行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处理她。”有网友指出:“列车上当时劝阻的是安全员并没有乘警的执法权。”安翔律师说:“如果一旦出现安全隐患,乘警肯定是要到位的,以这个为理由不采取强制措施,我觉得可能是没有道理的。”